藥械

【用藥安全】口服青黴素要皮試嗎?

作者:王嶽 來源:中國醫學論壇報 日期:2018-07-06
導讀

醫務人員應認識到,以“注意義務”作為藥物過敏的過錯認定標準。我國侵權責任法原則上

關鍵字: 青黴素 | 口服 | 皮試

關於口服青黴素前是否皮試的法律意見

王嶽(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醫務人員應認識到,以“注意義務”作為藥物過敏的過錯認定標準。我國侵權責任法原則上采用客觀標準判斷行為人有無過失,這個“客觀的行為標準”是法律擬定的“理性人”(reasonable man),也可能是“善良家父”(bonus pater familias)。越是專業領域,法律對當事人的注意標準就會越嚴格,直到“善良家父”的最高標準。醫療行業的人身損害實踐往往被視為一種“專家責任”,即在專業群體最為熟知的領域發生的法律責任。因此,如何激發專業群體的自省、自律、自治就是立法和司法中必須考量的。縱觀發達國家的司法實踐,每發生一起醫療訴訟,專家們對醫務人員與患者間的注意義務就更加關切,在局部領域也會比以往更加小心謹慎。

對於藥物過敏的過錯認定,法官、鑒定人往往從以下幾方麵考慮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①國家立法與國家、行業現有技術規範的要求,這是最低要求,例如說明書是否要求試敏,特別是對於有過敏史者;

②一些同行規範或操作習慣是否已被醫務人員所了解,例如為降低風險,在說明書未作要求的情況下,進行藥物原液試敏,這樣的行為標準可補充法定標準作為判斷過失的依據,使當事人和法官在同類案件中做出明確統一的判斷;

③“理性人”(“善良家父”)判斷標準為法官提供了最具彈性的判斷尺度,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用“是否可預見+是否可預防”來實施“理性人”判斷。對於藥物過敏,法官首先會詢問鑒定人,這種過敏是否以往發生過,並為醫務人員所認知?若發生過,且被一般醫務人員所認知,是否具有一種可操作的“預防避免措施”?若具有,法官往往會或多或少認定存在一定醫療過錯,例如部分責任或輕微責任。英國法理學家邊沁提出的功利主義邏輯通常被稱作“成本-效益分析”,並成為工商企業和政府機構在作出市場戰略和政策抉擇時慣用的邏輯。然而功利主義邏輯一旦遇到生命便會出現計算錯誤。醫療服務應克服功利主義的邏輯幹擾,擺脫市場經濟建設中的功利主義思維慣性,堅持貫徹“以人為本”,將患者的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摒棄“多麻煩”、“哪會那麼巧”的錯誤思想……

微信調查結果

我們通過《中國醫學論壇報》微信公眾號針對此話題在讀者中展開了調查,並征集了微信網友的觀點。調查發布3天內共7075人閱讀,2067人投票參與調查。

@濤聲依舊:口服青黴素在臨床治療時原則上不需要做皮試。但用藥前一定要詳細詢問患者的用藥史,尤其是過敏史。我們基本上是對患者進行安全評估,然後劃分為以下級別組:① 安全組,無過敏史,無過敏性疾病,有使用過青黴素藥物史;可使用,無需皮試;② 謹慎用藥組,未使用過青黴素類藥物,既往患有過敏性疾病,如蕁麻疹;可使用,建議皮試;③ 禁忌組,既往有青黴素類藥物過敏史;堅決不可以使用。

@ZJY:青黴素連續注射用藥期間換批號也須重新皮試,口服青黴素用什麼做皮試?嚴格要求的話,口服青黴素出廠時應配套提供皮試用劑。

@身居藥職:說明書已明確規定要做皮試,不做是不行的。我遇到過1例口服青黴素V鉀片發生大皰性表皮鬆解症的病例,和燒傷差不多。

@醫者仁心:皮試陰性也可能會發生慢反應,難道要每次用藥都皮試嗎?還是由國家衛生部門發一個統一指令吧。

@王哆啦:鑒於不同青黴素藥物原料存在純度差異,皮試還是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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