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管理

海南7月1日起新增13種醫療機構製劑納入醫保支付範圍,醫療機構製劑納入醫保成趨勢

作者:JACKZHAO 來源:MedSci梅斯 日期:2021-07-02
導讀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印發《關於將新增部分符合評審條件的醫療機構製劑納入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及統一醫保支付標準的通知》指出,自7月1日起,海南省將新增尿素乳膏、治胃丸等13種醫療機構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並確定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印發《關於將新增部分符合評審條件的醫療機構製劑納入海南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及統一醫保支付標準的通知》指出,自7月1日起,海南省將新增尿素乳膏、治胃丸等13種醫療機構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並確定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

        此次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機構製劑主要來自3家醫院,海南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的化學製劑9種,三亞市中醫院中藥製劑3種,省第五人民醫院化學製劑1種。省醫療保障局要求,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醫療機構製劑的醫保支付標準(含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和參保患者個人負擔部分)。實際結算時,醫療機構製劑原定價高於醫保支付標準的,按醫保支付標準執行;醫療機構製劑原定價低於或等於醫保支付標準的,按醫療機構製劑原定價執行。

        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機構製劑按乙類藥品進行管理,原則上在配製的定點醫療機構本院臨床使用,或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其他協議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製劑品種、規格、質量標準、使用說明書等要求生產和使用醫療機構製劑。違反有關部門規定生產和使用的製劑品種,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各市縣醫療保障局將加強醫保基金及醫療服務行為監管,不得將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機構製劑,串換為支付範圍內品種。

        國家藥監局出台的《醫療機構製劑注冊管理辦法》定義醫療機構製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而配製、自用的固定處方製劑。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應當是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

        醫療機構製劑納入醫保緣起於去年9月,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印發《醫保藥品中藥飲片和醫療機構製劑統一編碼規則和方法的通知》,旨在加快推進統一的醫保信息業務編碼標準,形成全國“通用語言”奠定基礎。醫療機構製劑編碼分4個部分共16位,通過大寫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按特定順序排列表示。其中,第1部分是醫療機構製劑識別碼,第2部分是行政區劃代碼,第3部分是定點醫療機構順序碼,第4部分是醫療機構製劑順序碼。醫療機構製劑編碼結構見圖

        第1部分:醫療機構製劑識別碼,用1位大寫英文字母“J”表示。

        第2部分:行政區劃代碼,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用6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其中,前兩位代碼表示省級行政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間兩位代碼表示市級行政區(市、地區、自治州、盟),後兩位代碼表示縣級行政區(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市轄區、林區、特區)。

        第3部分:定點醫療機構順序碼,與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編碼中的順序碼一致,用5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4部分:醫療機構製劑順序碼,對同一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製劑按線上維護時間順序依次編碼,用4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以下醫療機構製劑不納入《醫療機構製劑目錄》:

        (一)主要起滋補作用;

        (二)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

        (三)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

        (四)已納入診療項目內涵,不予單獨收費;

        (五)酒製劑、茶製劑,各類果味製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

        (六)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

        而後,2020年12月8日,國家醫保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了《國家醫保局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0年)〉的通知》,目錄將於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自此,抓好藥品目錄落地工作全國開展開來,各省市包括湖南、青海、甘肅、重慶等省市開始將醫療機構製劑納入到醫保範疇中。

        今年1月,湖南印發2021版《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療機構製劑目錄》,公布584種醫療機構製劑的醫保支付標準、自付比例、限定使用醫院等信息,其中西藥96種,中成藥488種。本次製劑目錄首次製定了醫保支付標準,擠掉了製劑價格虛高水分。納入《目錄》的醫療機構製劑按乙類藥品進行管理,其所發生的費用可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未納入《目錄》的醫療機構製劑,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目錄》明確,對納入其中的醫療機構製劑,限定點醫療機構本院臨床使用,一般不得調劑使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事件或者臨床急需而市場沒有供應時,需要調劑使用的,須經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且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登記備案後,其費用方可納入醫保報銷。超出規定的期限、數量和範圍的,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3月,重慶在2021年3月1日起,將重慶市人民醫院的鹽酸麻黃堿滴鼻液等109個醫療機構製劑納入市醫保報銷,按乙類藥品支付。醫療機構製劑在本醫療機構內使用時予以醫保報銷。

        5月,青海省醫療保障局將青海省藏醫院等11家醫療機構自製製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範圍,將青海省藏醫院36種、青海久美藏醫院113種、海西州蒙藏醫醫院119種、天峻縣藏醫院77種、海北州藏醫院89種、剛察縣藏醫院94種、黃南州藏醫院89種、澤庫縣藏醫院97種、果洛州藏醫院28種、玉樹州藏醫院123種、囊謙縣藏醫院9種,共計874種已通過備案的自製製劑納入青海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範圍,按乙類藥品支付。

        6月,甘肅省醫保局印發經國家醫保局備案通過的納入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機構製劑名單,此次納入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機構製劑共608種,其中西藥46種,中藥562種,均按“乙類藥品”進行管理。

        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省醫保局對各市州申報的醫療機構製劑進行了審核並報國家醫保局備案審定,包括馬來酸氯苯那敏乳膏(蘭州大學第二醫院西藥製劑)、硼酸滴耳液(蘭州大學第一醫院西藥製劑)、氯化銨甘草合劑(甘肅省第二人民醫院西藥製劑)、阿格交俄丸(碌曲縣藏醫院中藥製劑)、催湯顆粒(蘭州奇正中藏醫醫院中藥製劑)等醫療機構製劑共608種納入甘肅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其中西藥46種,中藥562種,均按“乙類藥品”進行管理。

        同時監管方麵也同步推進,今年2月,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製劑管理辦法》,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該事項申請入口已調整至“一網通辦”平台,申請流程、提交材料、評議周期均較前有較大改變。本次修訂結合市府對“一網通辦”建立協同辦理機製,實現集成服務的要求,減少了申請材料,縮短了流程時間。這一政策有利於保障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進一步規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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