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並辦結了一起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製醫療的特別程序案件。大東區檢察院對該案審查後認定,涉案精神病人艾某處於精神病發作期間實施故意殺人行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近日,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檢察院受理並辦結了一起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製醫療的特別程序案件。這是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後,沈陽市檢察係統啟用該程序辦理的首例案件。
據了解,艾某今年43歲,患有精神疾病,但發病頻率並不高,平時在飯店後廚從事水案工作。數月前,因再次發病回家養病。艾某這次發病後,總說有人要害自己,並多次和家人說與其被人害死不如自殺。今年1月6日下午,艾某丈夫有事外出,把艾某留給14歲的小兒子獨自照看一會兒。不料丈夫前腳剛走,艾某就發病了。她用手扼住小兒子的脖子,繼而將其勒死。隨後,艾某用菜刀割傷左腕想要自殺,結果被趕回來的丈夫及時發現並救起。
案發次日上午,涉案精神病人艾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經遼寧省精神衛生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委員會鑒定,艾某患有精神病性症狀的抑鬱症,作案時處於發病期,法律能力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公安機關根據該鑒定結論做出撤案決定,並將涉案精神病人艾某送至沈陽市精神衛生中心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並依法向大東區檢察院遞交強製醫療意見書。
大東區檢察院對該案審查後認定,涉案精神病人艾某處於精神病發作期間實施故意殺人行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其有被害妄想,精神病症狀發作期間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製能力喪失,在法定代理人不能進行有效監管的情況下,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符合強製醫療的條件。(記者劉釗通訊員李文慧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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