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與理解在與患者交往時,避免用高人一等的態度對待患者,言語態度要真摯、和藹。醫護人員應盡量滿足患者的合理要求;當其要求無理或難以滿足時,要平靜地解釋,避免哄騙,以免患者產生不信任感;但也不能過於遷就患者,處處服從,以免造成患者恃病無恐,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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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行為的防範措施
醫護人員的防範
尊重與理解在與患者交往時,避免用高人一等的態度對待患者,言語態度要真摯、和藹。醫護人員應盡量滿足患者的合理要求;當其要求無理或難以滿足時,要平靜地解釋,避免哄騙,以免患者產生不信任感;但也不能過於遷就患者,處處服從,以免造成患者恃病無恐,為所欲為。不要對患者流露出恐懼或厭惡的表情,以防激惹患者。與有幻覺妄想的患者接觸時,不要急於糾正或與其爭辯,不可隨便碰觸患者身體,以防被誤認為是有意的傷害行為。在有關係妄想的患者麵前,切忌低聲與他人耳語,以免引起猜疑。
密切觀察患者的妄想通常是逐漸形成的,可有目的地與其交談,了解妄想內容。但當患者不願吐露時,不要堅持詢問,可通過傾聽患者的自言自語收集信息。對患者非言語流露的信息也須注意,如患者側耳傾聽時,往往說明其有幻聽;當其呼吸急促、來回走動時,表明其情緒激動,可能有幻聽支配下的意外事件發生。抑鬱症患者情緒突然好轉,或症狀已改善的患者情緒突然低沉,往往提示有發生意外的可能,此時應給予有效的醫療處理。
對於攻擊性暴力的處置與有暴力攻擊傾向的患者單獨接觸時應能躲就躲,與對方保持一定的距離,避免直接的目光對視;不要隨便打斷患者的談話;及時發現患者憤怒的跡象,取走其攜帶的凶器等。麵對攻擊性暴力時一定不要慌張,尖聲驚叫、奔跑都可能刺激患者;應站在患者側麵。對於聲稱實施暴力者,應以和藹態度說服,可用溫和、但堅定果斷的語調詢問,先穩定患者情緒,與此同時設法求援,切不可獨自上前搶奪患者手中的物品。應采取分工合作的方法,由一人在前麵吸引其注意力,另有他人從背後將其抱住;或以棉被等物將患者頭部蒙住;或從對麵向患者麵部突然大量潑水,趁其受驚慌亂時將其製服。
創造安靜的環境將煩躁患者安置在安靜、寬敞、溫濕度適宜的環境中,認真清除和嚴格管理生活環境內的各種危險物品。
家屬的防範
對於受被害妄想、自罪妄想、幻聽等精神症狀支配而有自殺觀念或行為的患者此類患者家屬應配合醫生積極給予患者抗精神病藥物治療;須加強對精神病患者的監管,將各種危險物品清除,檢查患者身體及周圍環境中有無危險物品,看管好患者,避免發生意外。
表現為易激惹、常為一點小事而大發脾氣甚至出現衝動傷人、毀物症狀的精神分裂症患者這種患者家屬應及時將其與其他人隔開,同時防止與其發生衝突。在患者情緒激動時要盡可能地轉移其注意力,緩和周圍的緊張氣氛,然後盡快將患者送到醫院,請醫生進行及時而有效的處置。
對於不願意暴露思維內容的患者這時家屬可通過患者表情、情感流露、行為舉止來判斷病情的變化,並采取相應的措施。(北京市精神衛生保健所曹欣冬)
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行為分析
方傳榮2010年發表的一項研究分析了發生凶殺、傷害等攻擊行為的117例精神分裂症患者資料,結果顯示,在性別分布上男性患者顯著多於女性(男性:女性約為7.4:1);在年齡方麵,以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好發年齡即20~40歲之間的青壯年發病率為最高(86.7%);在有凶殺、傷害攻擊行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中,以偏執型為最多(97例,82.9%),其次為未分化型(15例,12.9%),其發病期在5年以下者占絕大多數(86.3%)。
根據以上研究結果,總結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凶殺、傷害等攻擊行為有以下特點。
攻擊為突發性 大多數患者在其發生攻擊行為前會因受幻覺、妄想等的影響而產生不同程度的驚恐或緊張反應,此時患者在其妄想、幻覺與病理性體驗的直接支配下出現短暫、突發、甚至使人難以理解的衝動行為,既無預謀又無計劃,且均單獨進行。
攻擊行為具有公開性 患者發生攻擊行為時,對其攻擊的方式、場所及時間均無選擇,即使有他人在場也照樣進行攻擊行為。
攻擊多為暴力性 患者的攻擊手段多較殘忍,工具大多數是隨手可得的,攻擊的方法雖多種多樣但均顯笨拙,而其後果卻非常嚴重,常造成對方死亡或受傷。
攻擊對象的特點 攻擊對象以患者親人及熟人為多見,尤其是直係親屬及鄰居受到攻擊最多。
其他 患者發生攻擊後多不離開現場,有的患者認為自己“有理”,並以荒謬的理由為自己辯解,多缺乏自我保護能力。
具有暴力行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相關因素分析
繆海燕等2007年發表的研究將99例精神分裂症患者按有無暴力行為進行分組,對其分別進行陽性與陰性症狀評定量表(PANSS)分析測定。暴力組患者PANSS量表的陽性症狀、激活性、偏執幾個項目得分均顯著高於無暴力組患者,說明陽性症狀、激活性、偏執仍是引起暴力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其中妄想對精神分裂症凶殺行為影響最大;而暴力組患者反應缺乏得分顯著低於無暴力組,故可將這4個項目做為預測暴力行為是否發生的初步手段。
560例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的回顧性分析
魏曉雲等2012年發表的回顧性分析,調查了560例重慶地區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案例的一般人口學資料、案件資料、醫學診斷及鑒定結論,結果顯示男性患者占多數(378例,67.5%),平均年齡為(36.20±12.58)歲;女性患者占32.5%(182例),平均年齡為(35.07±13.23)歲。在560例患者中,以務農、無業人員所占比重較大,分別為務農者60.54%(339例)、無業人員29.11%(135例);婚姻狀態仍以未婚為主(279例,49.82%);被鑒定者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精神分裂症患者所占比例最高,為33.75%(189例),其次為精神發育遲滯(130例,23.21%)、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33例,5.89%)、心境障礙(28例,5.00%);肇事、肇禍案件以性傷害或性犯罪案(169例,30.18%)、致人死亡案(100例,17.86%)、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案(96例,17.14%)、盜竊案(53例,9.46%)、搶劫案(35例,6.25%)、破壞公共或他人財產與危及公共安全案(34例,6.07%)為主。此研究表明,肇事、肇禍的精神疾病患者以精神分裂症為主,其中發生性傷害以精神發育遲滯患者為主,其原因可能與以下因素有關。
精神分裂症患者多有幻覺、妄想等症狀 此類患者在發病期易受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狀的直接支配,在病理動機的影響下出現肇事、肇禍行為,特別是因精神分裂症存在受威脅和過度被控製感的患者,其實施攻擊行為的可能性增加了兩倍;由於精神分裂症係高致殘性疾病,即使處於慢性狀態或緩解期的患者其精神活動整體性及協調性亦受損,患者人格結構不完整,使其辨認力或控製力減弱。
精神發育遲滯者智力低下 此類患者對犯罪行為的實質性辨認受損,對行為後果預見不足,控製能力也有不同程度地下降,常為滿足原始的本能需要而出現肇事、肇禍行為。
對社區肇事、肇禍精神病患者的綜合性幹預
在2007年發表的單懷海等人的研究中,對112例曾發生肇事、肇禍行為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社區綜合性幹預,將上述對象分別分入幹預組(51例)和對照組(61例)。
具體的社區綜合性幹預方法包括:① 家庭教育,即由專業精神科醫生、地段醫院兼職精神科醫生及經過培訓的社區精神衛生服務人員,通過講座和座談會的形式對幹預組患者及其家屬進行心理衛生知識及相關疾病知識的宣教;② 集體心理治療,其主要內容包括預防疾病複發知識、社會活動和支持心理治療等方法;③ 定期隨訪與監護,即監管醫生每周1次上門隨訪,指導患者用藥和特殊問題處理,解決患者及家屬的心理問題;④ 藥物治療,即通過抗精神病藥物進行治療,兩組患者的服藥率均達100%。結果顯示,幹預組患者的社會功能殘疾評定表(DAS)、簡明精神病評定量表(BPRS)和PANSS評分顯著下降,而對照組評分改變則不明顯。此外,研究組中複發住院的患者僅為2例,而對照組則為18例(33.3%)。
該結果表明,社區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的發生與多種因素相關,肇事、肇禍前往往有肇事、肇禍計劃或先兆,如疾病複發、與家庭或同事產生矛盾、中斷治療、精神病後抑鬱和失去監護等,該研究還表明精神病性發作和精神障礙可能是肇事、肇禍的基礎。因此,減少社區精神病的複發、加強其治療和康複管理是控製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行為發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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