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精神衛生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對比一審稿,對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斷和複診程序,二審稿做出三項修改:明確鑒定的性質為醫學鑒定,而非司法鑒定;刪除患者可以要求複診、鑒定的相關規定;複診程序由二次鑒定改為一次鑒定,即患者或者其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如果對複診結論有異議,無權提起重新鑒定。
8月27日,精神衛生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對比一審稿,對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斷和複診程序,二審稿做出三項修改:明確鑒定的性質為醫學鑒定,而非司法鑒定;刪除患者可以要求複診、鑒定的相關規定;複診程序由二次鑒定改為一次鑒定,即患者或者其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如果對複診結論有異議,無權提起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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