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精神衛生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二審稿做出三項修改:
※明確鑒定的性質為醫學鑒定,而非司法鑒定;
※刪除患者可以要求複診、鑒定的相關規定;
※複診程序由二次鑒定改為一次鑒定,即患者或者其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如果對複診結論有異議,無權提起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