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莫大於心死 ——死亡標準判定和器官捐贈 |
導語: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的統計,我國每年約有30萬器官移植等待者,但僅有1萬人能夠獲得合適的器官供體,接受手術。今年2月,原國家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共同部署,2013年內,所有省份都應開展心髒死亡後的器官捐獻(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DCD)工作,並要求全國165家具有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都要建立器官獲取組織,使用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係統,公平、公正地分配、使用捐獻器官。 |
死亡的心髒呼吸概念傳統的死亡概念是心髒呼吸概念。原始人通過日常的觀察和狩獵活動,就已形成了死亡是心髒停止跳動的模糊概念。石器時代用弓箭刺中公牛心髒的洞穴壁畫,說明了這一點。把心髒停止跳動和停止呼吸作為死亡的定義和標準,沿襲了數千年之久,直至今日。1951年,美國布萊克(Black)法律詞典定義死亡為“血液循環的完全停止,呼吸、脈博的停止。”我國出版的《辭海》也把心跳、呼吸的停止作為死亡的重要標準。這是認為心髒是機體生命中樞的邏輯結論。醫學上實用的傳統死亡標準是心搏、呼吸、血壓的停止或消失,接著是體溫下降。前三者最為重要,宣布死亡很少有拖延到體溫下降以後的。但即使血壓、脈搏和呼吸消失,若心髒功能的電證據還存在,通常並不宣布死亡。[詳細] |
死亡的腦死定義在這種情況下,醫學界人士紛紛探索新的死亡定義和標準。1968年,美國哈佛醫學院特設委員會發表報告,把死亡定義為不可逆的昏迷或“腦死”,並提出了4條標準:①沒有感受性和反應性;②沒有運動和呼吸;③沒有反射;④腦電圖平直。要求對以上4條的測試在24小時內反複多次結果無變化。但有兩個例外:體溫過低(<32.2℃)或剛服用過巴比妥類藥物等中樞神經係統抑製劑的病例。1968年,世界衛生組織建立的國際醫學科學組織委員會規定死亡標準為:對環境失去一切反應;完全沒有反射和肌肉張力;停止自發呼吸;動脈壓陡降和腦電圖平直。這個標準與哈佛委員會的標準基本一致。[詳細] |
“範式”的轉換在醫學界和醫學哲學界,同意哈佛委員會意見的人似乎占多數。因此可以說在死亡問題上,發生了一次“範式”轉換。哈佛委員會的腦死定義和所開列的四條是測定一個人是否已死亡的操作標準。但當把任何適合這些標準的人宣布為死人時,實際上就意味著提出一個新的死亡概念:從傳統的心髒呼吸概念過渡到中樞神經係統概念。[詳細] |
移植器官的來源供不應求 新技術發明一旦公布於眾,就會產生使用它的壓力。器官移植由於最近10年來進展迅速,又由於這種技術在大眾媒介迅速作了報道,因而使用它的壓力也就更大。但是可供移植的器官來源問題沒有解決,結果造成了嚴重的“供不應求”的現象。[詳細] 活體器官和屍體器官 除血液、骨髓、腎可取自活的供體外,其餘可供移植的器官隻能取自屍體,否則等於用一個人的生命換取另一個人的生命。在現代社會中,這在倫理學上是不可接受的。但腎與血液、骨髓又有不同,後者取出後可通過自然過程補充,而腎不能。在腎移植初期,還沒有研製出有效的免疫抑製藥物,因而想利用活的親屬腎來改善移植後的存活率。這樣就提出了腎移植物有的與活的供體有關的倫理學問題。[詳細] 移植器官的收集自願捐獻 自願捐獻強調鼓勵自願和知情同意是支配收集器官的基本道德準則。這些原則在1968年由美國統一州法律全國督察會議起草的統一組織捐獻法中。該法的基本條款是:①任何超過18歲的個人可以捐獻他身體的全部或一部分用於教學、研究、治療或移植的目的 ;②如果個人在死前未做此捐獻表示,他的近親可以如此做,除非已知死者反對;③如果個人已做出這種捐獻表示,不能被親屬取消。[詳細] 商業化 另一種政策是將器官收集商業化,建立器官市場。在一個高度發達的商品社會中,凡是奇缺稀有的東西,非常容易用商業化來解決供求上的不平衡,即使是人本器官那樣神聖的東西。自願捐獻造成的器官供求不平衡,可以通過建立屍體器官市場來解決嗎?[詳細] 推定同意 第三種政策是推定同意,即由政府授權給醫生,允許他從屍體身上收集所需的組織和器官。推定同意也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國家給予醫生以全權來摘除有用的組織或器官,不考慮死者或親屬的願望。另一種是法律推定,不存在來自死者或家庭成員的反對時,方可進行器官的收集。後一形式的推定同意把拒絕器官捐獻的責任加於反對者的身上,而與自願捐獻製度下把接受器官捐賣的責任加於同意者身上不同。有人認為,如果法律要求所有醫院利用所有合適的屍體器官,除非一個人①已把他的或她的名字列入中央計算機登記冊上表示反對移植;或②家庭攜帶一幫張卡片,以表示他或她不願意成為一個供體;或③家庭成員反對捐獻,那麼我們就會有一項既能縮小供求之間的差距、又能保證每個公民的自主性和自由選擇的政策。但是推定同意政策的實踐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詳細] |
病人的選擇病人的選擇就是決定誰該活下去,也就是醫藥資源的微觀分配問題。可供移植的器官、能夠勝任的外科醫生和護士、醫院的設備總是有限的,這種限製很難全部消除,那麼誰應該接受移植術?這給醫生提出了倫理學難題。[詳細] 分配的公正根據器官移植的利害得失,國家應該撥多少資源用於器官移植,才是資源的公正分配,這是一個宏觀分配問題。器官移植的費用很高。腎移植約需3萬美元,心髒移植10萬,肺移植8萬,肝移植10至20萬。實際上不止這個數目。術後還需追加護理和監測費用,心髒或肝移植每年追加1至2萬美元。1983年5月據馬薩諸塞州有關單位估計,加上器官收集、器官排斥時重新住院、康複和精神病隨訪等,一個肝移植的總費用為23萬美元。[詳細] |
原衛生部副部長 黃潔夫 由於我國腦死亡尚未立法,西方國家采用的器官捐獻標準與程序在我國不能實行。“如果不能建立一個公民器官捐獻體係,移植事業將成為無源之水。” 和國外相比,除了具體國情導致公民身故後願意捐獻者較少外,死亡標準界定的不同也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按照國際公認倫理學原則,腦死亡是最科學的死亡判定標準。由於中國文化傳統,國人對“腦死亡”認識還有一個過程。為尊重國情,我國尚采用“心死亡”和“腦死亡”兩套標準,創新性製定出“中國心髒死亡器官分類標準(DCD)”分為腦死亡器官捐獻,心死亡器官捐獻和腦心雙死亡器官捐獻。[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