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日,秦皇島281醫院女工宿舍發生命案 7人遇害,犯罪嫌疑人“有過精神病醫院就診記錄”成為風波中的焦點。針對頻頻發生的精神病患者傷人事件,受害人的正義救贖如何得以實現?如何減少這些事件的發生?如何在尊重人權的基礎上對他們進行有效監管?這是我們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頻頻發生的精神病人傷人事件


北戴河療養院致7死命案

美槍擊案凶手患自閉症


留守兒童遭精神病人砍殺:弟弟遇害姐姐中16刀


一人連殺10人 邱興華案成為精神鑒定“司法標本”

是否有精神病,誰說了算?

如何判斷一個人的精神是否正常

第一,看一個人的表現和環境是否協調,即個體的言行能否被所在的社會文化所接受,能否被常人理解。人們趕路的時候都是前行,而某人卻退著走,如果不是有特殊的原因如鍛煉什麼的,可能就是精神有問題了。


第二,看一個人的精神活動自身是否具有協調一致性和完整性,即各種精神活動過程如思維、情感、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內在的聯係。你正想一件很高興的事呢,心裏卻覺得悲傷,那就是不協調了。


第三,看一個人對自身的精神活動是否具有自覺性和能動性。正常人是能夠完整準確的覺察自己的心理活動的,也應該能主動地控製自己的言行舉止。


第四,一個人的個性特征必須保持相對的穩定性。不論內向還是外向,都沒有問題,個性一旦形成,除非是遭受了重大刺激等,一般是不會發生明顯變化的,“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如果性格出現了明顯改變而又不能從心理學上做出解釋,就要考慮精神異常。


上述四點任何一條出現了問題,就應該警惕了,當然還有其他的標準。“正常”和“異常”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要絕對和孤立地理解。如果懷疑自己或家人有精神障礙,最可靠的辦法就是去找心理學家和精神科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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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精神鑒定?

對於精神病人犯罪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記者采訪了服務於一間海外診所的田醫生,他談到,首先應當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備自知力,如果確認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或者部分的自知力,那們他們有動機、有計劃地傷害他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犯罪,屬於犯罪行為。

而對於沒有自知力的精神病患者,他們有可能因為幻覺和妄想等原因對他人進行攻擊和傷害,這些患者一旦確診後應當采取法律的手段對他們進行監管,以防止他們危害社會。而我國這方麵的法律還不是很健全,這根本還是一個社會性問題。

針對是否會有“裝病”的情況發生,田醫生講到,一般情況下有經驗的精神科醫生是能夠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自知力的,除非犯罪嫌疑人對精神病學有深入研究,對精神科症狀非常熟悉的情況,但是這種可能性非常低。

如何預防精神病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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