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醫院暴力傷醫案件不斷,讓中國醫療界蒙上了一層厚厚的陰影。盡管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將“醫鬧”行為納入刑法,但如何使相關的法律、政策落實,是廣大醫護人員更加關心的事。為此,《中國醫學論壇報》邀請相關法律人士就醫院暴力處理的相關法律及防範措施等方麵進行闡述,希望為臨床醫護人員提供相應的幫助。
【關注】醫院設立安檢門 我們可否安枕無憂?
2015年的5月和6月,醫院暴力傷醫案件不斷,讓中國醫療界蒙上了一層厚厚的陰影。人們都在反思,這到底是怎麼了?為什麼本應是共同麵對疾病的戰友,就成了分外眼紅的仇人?在醫院這個拯救生命本該聖潔場所,為什麼連最基本的安全都無法保障?盡管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將“醫鬧”行為納入刑法,但如何使相關的法律、政策落實,是廣大醫護人員更加關心的事。為此,本報邀請相關法律人士就醫院暴力處理的相關法律及防範措施等方麵進行闡述,希望為臨床醫護人員提供相應的幫助。(詳見本期A4~A7版)
在6月16日發生了廣西醫科大學一附院放療科醫生被人潑汽油燒傷等傷醫事件之後,《中國醫學論壇報》通過微信公眾號對事件報道的同時發起了一項小的調查。截至6月18日上午9時,共有4825名網友參與了
投票。投票的內容很簡單,結果卻很有說明性。
這個結果說明,大家普遍認為醫院應該設置安檢、加大安保力度來保障醫務人員的安全。近年來,國家多部門針對涉醫違法行為先後頒布過一些意見與通知,但廣大網友希望這些相關政策能得到進一步落實。此外,很多人認為,目前醫患矛盾的成因,與患者一方對於醫學認知的不足也是分不開的。然而,對於醫方自身溝通能力的提高,相對來說占比最低。
醫療機構可以進行安檢嗎
安檢,不是單純地為了防止傷醫事件,不是單純防止患方攜帶違禁物品,而是防止任何人攜帶違禁物品進入,從而保障整個醫療機構內所有人員的安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醫療機構必須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若由於醫療機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受到人身損害,醫療機構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醫療機構進行安檢是合法合理的。
醫療機構安檢應如何進行
既然醫療機構安檢合理合法,那醫療機構應該如何進行安檢?公共交通、機場、法院、奧運場所等重要場所都有安檢,但安檢的等級是不同的。不同的安檢等級,對於抽檢率和開包率是不同的。但對於醫療機構來說,如果做不到100%安檢,安全保障的效果也是不能保證的。
但是,由於醫療機構的本身特點,也有網友對於安檢提出質疑。病人來醫院是就診的。尤其是急診搶救病人,時間就是生命。患者爭分奪秒地到達醫院,醫院先不進行救治,而是先對躺在擔架上的患者進行全麵的安檢後,再行救治。這樣合適嗎?
就現狀來看,較為可行的措施是針對急診科設置簡易通過性的安全檢測綠色通道,而其他入口則可以進行較為全麵仔細的安全檢測。
安檢能解決傷醫問題嗎
安檢是為了保障醫療機構的安全,是防止醫療機構內衝突的升級。但我們要清楚,安檢隻能盡量去保障醫療機構內部的安全。但醫務人員都是要上下班的,都是要到達醫療機構外的。患者若真要蓄意傷害醫務人員,場所內部的安檢對傷醫行為的保護作用其實是有限的。
而且,安檢隻能避免在醫療機構內部出現違禁物品,避免凶器、易燃易爆品等可能會造成多人嚴重損害的結果,但無法避免出現傷醫行為。因為在很多傷醫行為中,患方多人拳腳相加,醫務人員仍然受傷嚴重。
因此,靠安檢能夠起到的作用其實是很有限的。即使依靠法律,法律僅僅能夠處理醫療糾紛,是在事後對於糾紛結果、傷醫結果的一種裁判,但仍然無法避免醫療糾紛或傷醫事件的發生。依靠公安,也隻能是在傷醫行為出現時,盡量在第一時間去處理,避免衝突升級,也依舊無法避免衝突的發生。
那我們應如何去避免醫療糾紛乃至傷醫事件的發生呢?
患方教育勢在必行
醫患糾紛的發生,存在著諸多的因素。在對以往醫療糾紛原因的分析中,醫患溝通不到位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一點不應該被忽視。但更多的還是源於患者對治療效果的不滿意。
現在一些患者就醫所持的態度就是,出錢買療效。認為患者出了錢,醫療機構就必須要治好。通常醫療糾紛中,患方最常見的口吻就是,“我們走著進來的,怎麼就躺著出去了”?“怎麼花了那麼多錢,這點病都看不好”。患方最不願看到的就是,錢沒了,人也沒了。
但作為醫方,也非常有苦衷。醫學本身就是一門高技術型、高風險性的科學,但也具有局限性、複雜性和不可控性的特點。另外,由於患者個體的特殊性與差異性,對於治療效果是具有不確定性的。任何一名醫務人員,都無法對患方保證100%的治療效果。但患者往往隻看到了那成功的幾率,而選擇性忽略了風險的存在,或者把風險等同於醫療機構的過錯從而追究責任、引發糾紛。
而且,當治療時出現一些不願麵對的結局時,患者家屬便立即抓著醫務人員的衣服,怒目而視、咆哮、推搡,認為這樣才能證明對患者的健康和安危是多麼的在乎與孝順。這與曾經一些港台劇中情節十分類似。但實際上,正如微博名人“燒傷超人阿寶”所言,“給你主刀的醫生,絕對的、確定無疑的、百分百的、強烈希望你能活下來!”
2014年5月28日,全國政協副主席韓啟德在中國科協第16屆年會上說,“我們現在的醫療出了問題,不是因為它的衰落,而是因為它的昌盛,不是因為它沒有作為,而是因為它不知何時為止。在宗教強盛、科學幼弱的時代,人們把魔法信為醫學;而在科學強盛、宗教衰弱的今天,人們把醫學誤當作魔法。”
醫學是一把雙刃劍,機遇與風險並存。因此,進行患者教育,讓患者正確認識醫學的局限,正視醫療風險,樹立正確的疾病觀、生命觀,才是我們開展醫療活動,醫患雙方共同的認知底線。
媒體報道要重視其社會責任
對於醫患糾紛以及傷醫事件,不得不提的第三方就是媒體。媒體雖然不是當事雙方,但對社會、對行業的影響絕對不亞於當事雙方本身。
醫患雙方不拒絕媒體,但媒體本身的職責就是對事件進行全麵、客觀、真實地報道,而不是帶著某種傾向性去報道。媒體不能為了博眼球、創業績,就使用捏造、虛構、誇大的手段,罔顧事實真相進行報道。近年來,一些不良媒體人的不實報道確實對當下惡劣的醫療環境現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對惡性事件的報道也是如此。對惡性事件的過多報道勢必會對公眾產生一定的放大作用和示範效應,不但會引起全社會的關注,還會引起更多的模仿所致連續的傷醫行為。這對社會穩定是極為不利的,隻會將傷醫事件的發生推向一個新的高潮。媒體,必須要站在社會的角度進行考慮,深刻認識自身應盡的職責,這才是媒體應有的態度。
【關注】暴力傷醫及醫鬧行為的法律規製
近年來,暴力傷醫及醫鬧事件屢有發生,嚴重破壞了醫患和諧,激化了醫患矛盾,每當媒體曝出一些極端事件,人們往往想到法律、法規對暴力傷醫及醫鬧有無規製?本文將就此做一梳理。
在我國,法律淵源(即法律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際條約。
1 憲法
在立法層麵上醫務人員及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受到較為完善的保護。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規定了國家的根本製度。我國的醫務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如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權利都應享有。
2 法律
在法律層麵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從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方麵對暴力傷醫及醫鬧行為分別進行了規製,如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等,就是對暴力傷醫及醫鬧給予的刑事處罰,對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進行刑事保護。雖然,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專門針對醫務人員設立專門保護條款,但是從立法技術上講,並非對這類人員保護不周。需要強調的是,侵權責任法作為民事基本法律,對於暴力傷醫這種一般侵權行為,按照其前四章的規定,即可解決問題,本無必要設專門條款,但立法機關仍製定了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幹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雖然該條款屬宣示性條款,但仍足以說明,立法部門對於近年來幹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和保護醫療機構合法權益的重視。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作為部門法,對執業醫師的權利保護也做了相應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第四十條規定“阻礙執業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幹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屬宣示性條款,第四十條屬指引性條款,作為管理執業醫師的行政法律,做這樣的規製,應當是完成了相應的保護醫師相關權利的立法任務。
3 行政法規
在行政法規層麵《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專門處理醫患糾紛的一部行政法規,它的第五十九條規定,“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曆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於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於醫鬧的處理,也在第五十九條做了指引性規定,交由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方麵的法律規範予以處理。
4 地方性法規
在地方性法規方麵我國很多地方的立法機關,專門就醫療糾紛的處理進行了立法,其中一些條款對於暴力傷醫和醫鬧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並給予嚴厲製裁。如《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患者、家屬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見表1)。
表1 《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這些條例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結合近年發生的暴力傷醫及醫鬧的實際情況,規定具體、可操作性強,便於執法人員掌握,解決了醫務人員及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在其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中也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5 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在部門規章及地方政府規章層麵相關政府部門也做了很多努力,原衛生部和現國家衛生計生委,多次會同其他部門就維護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發布規範性文件,雖然從形式上看,尚不屬於部門規章,但實際上具有相應效力。如原衛生部、公安部於2012年發布的《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第七條規定,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見表2)。
表2 《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第七條規定
如果國家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與最高審判機關、最高檢察機關和公安部共同發布相關規範性文件,其效力較之政府規章更高,能夠指導各級司法機關辦理相關案件。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發布《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對於當前暴力傷醫和各種常見醫鬧行為均規定了具體的處罰措施及操作步驟。
有權立法的地方政府也在積極製定政府規章,遏製暴力傷醫及醫鬧行為的蔓延。如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日發布的《成都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其中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關於醫療糾紛的治安警情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置(見表3)。
表3 《成都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小結
從以上幾個層麵的法律形式可以看出,我國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包括司法機關對於暴力傷醫和醫鬧行為的態度是鮮明的,舉措是適當的。但暴力傷醫及醫鬧行為短時期內仍時有發生,這裏有較為深刻和複雜的原因。
從根本上緩解醫患矛盾,消滅暴力傷醫及醫鬧行為,需要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的醫療需求與優質醫療資源短缺之間的矛盾,讓群眾能夠較為便捷地享受到相應醫療資源的服務,同時群眾也要提高對醫學科學的正確認識。我們不能指望隻靠法律規定就能解決暴力傷醫及醫鬧問題。
【關注】美國醫療暴力概況與相關法律介紹
案例簡介
2010年9月16日上午11時左右,美國馬裏蘭州巴爾的摩市最大的一家醫院發生一起槍擊事件,凶手保羅?沃倫?帕爾杜斯,50歲,來自美國弗吉尼亞州阿林頓市。他的母親瓊?戴維斯已是84歲高齡。案發時,帕爾杜斯正在聽外科大夫戴維?科恩介紹母親的病情以及目前的治療狀況,帕爾杜斯“情緒異常激動”,最終他掏出了一把別在腰間的半自動手槍,朝科恩大夫開了槍,致使對方腹部中彈受傷,倒在了戴維斯的病房外。當警方進入案發現場時,發現帕爾杜斯與其母親已經中彈斃命,前者倒在地板上,而後者被打死在床上。警方將此案定性為謀殺後再自殺。
美國醫療暴力概況
據美國官方統計,雖然槍殺事件在醫療衛生部門很少見,但從1997~2009年間,美國仍有73起謀殺案發生在醫療衛生部門,其中有20起發生在醫院。
現代醫療製度以及醫療模式的改革,使得醫患關係不再是過去簡單的醫生和患者的關係,而是摻雜了市場經濟下的商品交換和買賣關係。這就使得患者一旦對於自己所購買的醫療服務不滿時,就會發生醫患糾紛。另外,一些調查人員稱,當越來越多的失業者、無醫療保險者、吸毒者和精神疾病患者來就醫又找不到正確的就醫地點時,針對醫院的工作人員、患者和患者家屬的暴力事件就會有所增加。在此背景下,醫護人員由過去受人尊重的職業,逐漸演變成一個危險的職業。
根據美國勞工統計局的報告,2003~2007年間,在美國工作場所發生的所有非致死性暴力行為中,有60%集中在醫療衛生保健和社會救助行業。在急診部、重症監護病房和精神科病房工作的護士成為暴力受害者的風險很高。據急救護理協會的調查,在被調查的急診科護士中,超過十分之一的護士說她們前一周就遭受到了暴力行為。
2001年美國護士學會網上調查發現,此前一年中,17%的護士曾遭受暴力攻擊,57%的護士被威嚇或辱罵。發表於2011年的《急診醫學雜誌》一項美國國家調查顯示:在過去一年裏,78%的急診科醫生在其工作場所遭受過至少一次言語或肢體上的暴力事件。另外一項覆蓋美國65家急診診所的調查顯示,20%左右的醫生每周都會在診所中遇到非法攜帶刀槍的患者或家屬。針對醫生的暴力事件雖然罕見,但由於美國槍支管理較為寬鬆,一旦發生往往就是“真刀真槍”的惡性事件。美國政府的統計數字反映了一個令人不安的事實――每年大約有2600起針對醫護人員的非致命性襲擊事件,80%的護士報告在過去的一年中在工作崗位受到攻擊。如果醫護人員把所有的襲擊都上報的話,這個數字可能還要高得多。
美國處置醫療暴力的法律基礎
美國憲法
《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都做了這樣的規定:任何人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非有正當的補償,不得征用私有財產以供公共使用。
由於有法律限製和較為完善的訴訟製度,美國社會絕對不允許在醫院鬧事。醫院/診所內的空間是私人財產,不容許外人強占。如果患者家屬在醫院吵鬧,醫院的保安會介入和勸解。如果患者家屬不聽勸告,醫院會報警,警察會根據法律對其進行處理,包括逮捕。
工作場所暴力防範的有關法規條例
為了防止醫院暴力事件的發生,美國職業安全和健康署(OSHA)在2004年頒布了第一版《醫療和社會服務工作者防止工作場所暴力指南》,該指南就如何建立安全的醫療環境,避免和防範暴力侵入,提出了具體的規定,具體內容見右圖。
1 對醫療布局和設施的要求
設置警報係統,如應急鈴、手提電話報警,在暴力高危區域,建立個人通訊網,當警報拉響時,能迅速做出有效回應;
提供金屬檢測器;
在高危區域設置24小時閉路電視監控;
在走廊、交叉路口安裝反光鏡;
封閉護士站並加高護士辦公台,門窗玻璃應是防彈、防碎材料;
為突發事件設一個“緩衝室”;
為情緒激動的患者或家屬設一個“隔離區”或“休息室”;
治療室設有2個出口;
在工作區內外安裝較強的照明燈;
設置一間寬大、舒適的候診大廳。
2 對醫療行政管理的要求
在醫患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明確規定不允許發生暴力事件;
建立一個與當地警方聯係的網絡,及時向他們報告暴力事件的發生並備案,如出現突發事件,警方能及時幹預。
分期分批為員工開設應對暴力的培訓班,設置的課程應包括:本部門工作場所防止暴力發生的政策、引發暴力的危險因素、對暴力行為的識別及防範措施等;
人力資源部門要保證臨床一線有足夠的人力資源供給,尤其在暴力高峰時段,比如工作人員輪流用餐時間、轉送患者途中、夜班時段、急救時期等;
禁止工作人員單獨在急診室或門診值班,應為夜班人員提供護衛或義工服務;
勸阻工作人員當班時,不要攜帶銳利物品,比如水果刀、鑰匙及其他可以用作武器的物品,以防不慎損傷到自己或他人。
3 美國醫師學會為應對工作場所暴力製定了有關規定
醫療機構雇主必須成立一個安全防範小組,並製定有效的防暴教育訓練。小組的職責包括對暴力的評估、人員培訓、預防暴力的發生及對危機的反應。防暴力訓練包括政策的回顧、州及地方法律、員工培訓、安全疏忽及培訓、危機管理計劃和安撫被攻擊的受害者等。
【關注】防範醫院暴力,教你學幾招
近期,暴力傷醫事件頻發,醫務人員被打、被殺、被潑汽油的新聞不斷見諸網絡。中國醫師協會、中華護理學會聯合發布聲明譴責暴力傷醫,醫務人員也時而人心慌慌、時而憤怒無比。一時間,大家又都在問:我們的社會到底怎麼了?
但是,光提問是沒有用的,懇求他人幫忙也非良策,醫務人員真正立即需要的,是防範和應對此類事件的具體技巧。實際上,絕大多數事態是可以提前預警、防範和妥善應對的。下麵就介紹一些防範暴力實用的技巧。
察覺和避免怨氣的積累
醫務人員每天忙於手頭的工作,往往忽略了對病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家屬)感情和情緒的判斷,常常沒有意識到患方的怨氣正在積累甚至臨近暴發期。對患方怨氣積累的失察,往往導致對即將到來的暴力風險毫無防範,最終導致自己受到傷害。
患方的怨氣從何而來呢?其實在當今社會和醫療環境下,能夠讓患方產生怨氣的“觸點”很多,其中絕大部分因素與醫療無關。比如,難治的疾病,拮據的經濟,擁擠嘈雜的環境,長時間的等待等等,都會導致患者還沒有見到醫生就已經積累了許多怨氣。當患者進入診室真正接觸醫生後,如果你完全無視他的情緒,再加上諸如語氣不當這樣的誘發因素,一個暴力事件就可能開始醞釀了。
其實,有經驗的醫生會從與病人的第一次眼神交流中就意識到他的一些情緒變化,而緩解的辦法也非常簡單,一個關注的眼神,一句溫馨的話語,或者一個幫助的動作,都可能將一次暴力風險化解於無形。
所以,能夠體察患者的疾痛,察覺到患方的怨氣並有效化解,也是醫務人員的一項重要本領。
早期識別高風險病患
醫務人員在判斷患者風險高低時,往往都是從病情角度的技術判斷,而能夠從社會角度做人文判斷的並不多。然而,病患的高風險並不一定是病情的高風險,以下一些社會高風險因素就值得重視。
◆年輕的獨生子女患者。這是需要高度關注醫療安全性的一類患者,理由很簡單,這位患者在他的家庭中是核心的核心,他的病情牽動著他的父親、母親、爺爺、奶奶、姥爺、姥姥的心,一旦這位患者出了事,他們整個家庭都會崩塌,一旦這位患者手術意外死亡,他的還算年輕(四五十歲)但已經不能再生育的父母可能完全無法接受現實,走入極端。所以,也許從病情角度這位年輕患者不算重,但我們必須識別出他是對醫療安全極度敏感的高風險病患。
◆類似的情形還有:有文化的人得了無希望的病,貧窮的家庭陷入富貴病的無底洞等等。
◆特別應該注意,現代社會有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的患者有增多趨勢,醫務人員最好能通過簡單交流識別這類人群,對他們既要加以關愛,也要有所防範。
學會期望值管理
醫務人員每天管理病患都很忙,但要是有人問你每天忙啥,大家會回答管理診斷和治療唄。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診治患者、為患者提供醫療技術服務的同時,還要注意管理好患者的期望值。具體而言,就是要隨時判斷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和家屬)對病情是怎麼理解的,他們期望得到什麼樣的治療結果,他們對治療中風險的認識如何。同時,我們也要評估這位患者預計會是一個什麼治療結果,治療中風險有多大。一旦發現患方的理解和醫方的判斷之間有較大差異,就意味著患者可能期望過高,我們達不到。這時候要馬上啟動期望值控製。
具體的方法以醫患溝通為主,通過溝通讓患方理解風險、降低期望。需要注意的是,現在很多醫務人員經過法律培訓高度重視患方簽字,實際上,醫患溝通的最主要目標是患方對風險的實際認識到位,而不是把文書簽得滴水不漏。
管理患者的期望值,與管理患者的疾病診治一樣,都是優秀醫務人員不可或缺的基本功。
運用輔助方法
還有很多輔助的方法可以規避暴力風險。譬如,對於醫療風險巨大的手術,可以采取術前公證、術前見證的方式,利用公證、見證儀式讓患方對風險的發生有一定的心理準備,同時也在法律上留下相應的證據,有助於避免事後的糾紛矛盾。再如,現在很多醫院開展手術意外保險取得很好效果。這是一種由患方自己購買,出現醫療意外由保險公司直接賠付患方的保險產品,它有效補充了醫院購買的醫療責任保險的不足,在很多醫院的試點中對預防醫療糾紛效果顯著。
以上是預防醫療糾紛和醫院暴力發生的一些技巧,當然,任何預防措施都不可能絕對起效,所以我們也要做好應對的準備,下麵就是幾個應對措施。
這些小技巧雖說還沒有進入醫學生必修課程。但所謂有備無患,我們努力不發生矛盾衝突,但真有人違法攻擊我們,擁有必要的防禦和反擊能力也是非常必要的。
當事人:跑為上。
“跑為上”是三十六計最後一計,倒是挺適用於突發暴力傷醫事件的場景。一般情況下,對醫院裏知識分子為主的當事人而言,正麵衝突可能吃虧,況且我們也不想傷害患者,所以能躲能跑就趕緊跑。當然,醫療機構在診室設計等醫院建設環節,也要適當考慮暴力防範,讓道路暢通,大家跑得出去。
周圍人:一擁而上。
被攻擊的當事人可以跑,但絕不能大家都跑掉。周圍的醫務人員應當迎上去,哪怕你不能與歹徒搏鬥,至少也吸引下傷醫者的注意力,為當事人脫險創造條件。當然,醫院的安保力量必須有能力,也準備必要工具製服傷醫人。
抄凳子:如果被歹徒堵住跑不掉,你身邊的凳子是最好的防禦工具。
正確的做法是拿起凳子,讓凳子的四個腿朝向正前方,平常做的木質椅麵正好護住胸前,還有一個椅背護住一邊。這樣,凳子腿讓你和歹徒保持一定距離,歹徒用刀劈砍時,抬起凳子可以抵擋,歹徒拿刀刺紮時,我們的要害都被椅麵護住了。當然,不要與歹徒糾纏。正確做法是拿凳子正麵向歹徒衝去,歹徒必然後退,趁此時將凳子用力丟向歹徒懷裏,在他做反應的時候,你就可以乘機跑掉。
裹白衣:如果連凳子都沒有,就隻有白大褂當我們的武器了。
據公安部門的同誌講,白大褂可以脫一隻袖子,將其全部包裹在右前臂。這樣至少我們可以用裹上白衣的部位側麵推擋一下利刃,再尋找機會擺脫。
本欄目特約主任編委孫東東
本期特約編委陳偉 樊榮
《中國醫學論壇報》特別報道:防止暴力傷醫專題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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