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利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價格公示,欺騙、誤導醫療服務對象。
11月7日,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湖北省醫療衛生機構價格公示辦法(試行)》,明確全省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的醫療商品和服務均應明碼標價。該《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湖北省醫療衛生機構價格公示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醫療衛生機構價格公示行為,維護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保護醫療服務對象和相關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價格公示的內容、方式和要求以及對其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所提供的所有醫療服務、藥品、列入除外內容單獨收費的醫用耗材(以下簡稱醫用耗材)等明碼標價,規範、準確、完整、醒目公示價格信息。信息變化的,應及時更新。
本辦法所稱應當明碼標價的商品和服務,是指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利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價格公示,欺騙、誤導醫療服務對象。不得在公示的價格之外另行收取費用。不得強製服務並收費、隻收費不服務、多收費少服務。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價格公示製度,在本機構門戶網站、收費窗口、計費科室等的醒目位置,通過電子觸摸屏、電子顯示屏、公示欄、公示牌、價目本、自助查詢設備等載體進行價格公示,並向醫療服務對象提供價格查詢服務,主動告知查詢方式,為查詢提供便利。
第六條 醫療服務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項目說明、價格等信息。
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公示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應包括政府指導價和醫療衛生機構執行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予標明;醫療服務對象可自主選擇的服務事項,要特別明示。
護理服務應當公示或告知分級護理製度,包括護理級別、護理內容、收費標準等價格信息。
醫療救護服務應當事前告知救護車費、出診費、院前急救費等收費標準。
第七條 醫囑和病曆治療記錄應當按照相關醫療技術規範,全麵、準確告知用藥、耗材使用和醫療診斷服務項目,不得以增加收費、獲取相關回報等不正當目的,欺騙、誘導或強製醫療服務對象重複檢查、過度用藥、過度醫療。禁止利用大處方、過度醫療及其他手段實施商業賄賂。
第八條藥品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藥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劑型、規格、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生產廠家等有關信息。
第九條 醫用耗材價格公示的內容包括:注冊證名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生產廠家等信息。
第十條按相關規定,一項醫療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並分別計費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收費標準,禁止混合標價或捆綁收費;不可分解計費的,禁止分解項目變相提高收費標準或重複收費。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向醫療服務對象提供醫療服務、藥品、醫用耗材等價格費用清單。費用清單內容包括:
(一)門(急)診和住院治療應當為醫療服務對象提供書麵或電子自助查詢式門(急)診費用清單、住院每日費用清單和住院總費用結算清單。清單內容包括:醫療服務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藥品、醫用耗材名稱、計價單位、價格(含政府指導價、醫療機構執行價或市場定價標準)、數量、金額等。住院每日費用清單數據應至少留存至醫療服務對象出院後滿三個月,住院總費用結算清單數據應至少留存至醫療服務對象出院後滿六個月。醫療衛生機構應為醫療服務對象查詢、打印、下載清單提供便利。
(二)實施醫療手術服務時,醫療機構應以書麵形式向醫療服務對象或其手術簽字人告知以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治療方案與實施路徑、手術名稱、藥品名稱,以及治療中涉及的醫用耗材的產地、生產廠家、使用數量、使用部位等信息。
(三)實行按病種付費的醫療服務,隻需提供結算單,內容包括:病種收費標準、超普通標準床位費、可另行收費醫用耗材、產科特需醫療服務費用的名稱、項目、計價單位、數量、金額等。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主要收費和服務窗口公示“12315”市場監管投訴舉報熱線、“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和本單位價格谘詢、投訴電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醫療衛生機構未按本辦法進行公示的,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醫療衛生機構價格公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公示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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