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管理

陳文:完善藥品目錄動態調整,規範醫保用藥全過程管理

作者:陳文 複旦大學藥物經濟學研究與評估中心 來源:中國醫療保險 日期:2020-08-05
導讀

         7月的最後一天,期待已久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用藥管理辦法》)在國家醫療保障局官網上正式公布,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這個管理辦法回應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對完善醫保目錄動態調整機製、實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製度的改革要求,將成為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據。

關鍵字:  藥品 | 管理 | 調整 

        7月的最後一天,期待已久的《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用藥管理辦法》)在國家醫療保障局官網上正式公布,將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這個管理辦法回應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對完善醫保目錄動態調整機製、實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製度的改革要求,將成為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的主要政策依據。

        一、《用藥管理辦法》要點

        1. 明確了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基本原則

        以人民為中心原則,具體體現為切實保障參保人員合理的用藥需求,反映了醫保用藥管理的根本目的。保基本原則,反映了基本醫療保險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的務實態度,實現用藥保障水平與醫保基金和參保人承受能力相適應。分級管理原則,體現有統有分,各盡其責。堅持專家評審原則,不斷提高循證決策,提升醫保治理能力。中西藥並重原則,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推動傳統醫藥發展。

        2. 明確了各級醫療保障部門的職責

        依據分級管理原則,確定了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的職責分工,貫徹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中有關實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製度的精神,也賦予了地方醫療保障部門實施醫保用藥的支付、管理和監督等職責。

        3. 明確了國家《藥品目錄》調整的條件和程序

        確定了納入《藥品目錄》的基本條件、不納入《藥品目錄》的範圍、直接調出《藥品目錄》的條件以及可以調出《藥品目錄》的條件,並明確了《藥品目錄》動態調整的機製和程序,在前期探索實踐的基礎上既完善了專家評審、準入談判、公布結果等目錄調整環節,又創新提出了企業申報、準入競價等機製,確立了除中藥飲片采用專家評審方式外其他藥品采用企業申報、專家評審、談判或準入競價、公布結果的調整程序,並對談判續約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

        4. 明確了《藥品目錄》的使用、醫保用藥的支付、管理與監督

        從招采與掛網、醫療機構配備、醫保支付條件與分類支付、對定點醫藥機構、企業、醫保部門內部的管理與監督等進行了明確規定,豐富了醫保用藥管理的內涵與手段。

        二、《用藥管理辦法》作用

        1. 有利於提升醫保用藥管理水平

        《藥品目錄》不僅決定參保人待遇水平,也是醫療技術水平的具體體現,將對新藥研發和生物醫藥產業發展產生直接影響。原來的醫保用藥管理辦法已不適應醫療保障事業發展和醫保治理能力現代化,吸收新的管理理念與方法,規範醫保用藥範圍的確定與調整,並在此基礎上加強醫保用藥的支付、管理和監督是提升醫保用藥管理水平的必然之舉。

        2. 有利於同步確定醫保支付標準

        原來《藥品目錄》的調整與醫保支付標準的確定是相互獨立的,這種醫保準入與價格形成機製的分割愈益顯現出其弊病。近年來,在《藥品目錄》調整過程中對部分高價獨家藥品的準入談判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業已成為藥品價格形成機製的重要組成。在此基礎上,將醫保準入與通過談判或集中采購或準入競價方式確定支付標準相關聯,有利於通過醫保準入杠杆合理確定支付標準,將成為我國藥品醫保準入與支付的新模式。

        3. 有利於引導藥品價值創新與製藥企業預期

        經專家評審後,除符合條件的集中采購中選藥品或政府定價藥品可直接納入《藥品目錄》外,其他藥品按規定提交藥物經濟學等資料,經專家評審後原《藥品目錄》內建議可以調出的藥品也按規定提交藥物經濟學等資料,開展談判或準入競價,這將為藥品創新研發與企業預期營造明確的價值導向,推動生物醫藥產業長期健康發展。

        4. 有利於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用藥需求和公平可及

        《用藥管理辦法》確定了《藥品目錄》原則上每年調整1次的動態調整機製,並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組織製定、調整、發布國家《藥品目錄》,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隻有調整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的權限,有利於保證全國參保人員基本用藥範圍的一致性,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用藥的可及性以及保障待遇的公平性。

        三、有待進一步明確的規則和辦法

        作為暫行辦法,《用藥管理辦法》保留了另行製定相關具體規則和辦法的餘地,包括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提交必要資料的具體要求和辦法、談判續約的具體規則、支付標準的製定和調整規則等,有待在今後的相關規則中進一步明確。另外,《藥品目錄》內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等條件的藥品,開展準入競價的辦法,當年《藥品目錄》調整的範圍和具體條件等也需要在實際操作中予以進一步明確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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